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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精准适用 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为出国劳务人员争取利益近百万元
     
      近日,威海市商务局致信威海市司法局,对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通过个案办理,精准适用法律,全力维护出国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做法表示感谢。

 
       原来,荣成汇洋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洋公司”)原系有资质开展出国劳务派遣的公司,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汇洋公司需缴存300万元备用金。2014年11月14日,该公司与威海市某银行签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服务协议》,该银行出具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
      后期工作中,汇洋公司因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被威海市商务局暂停外派劳务项目审查,但其仍违规外派41名劳务人员外出务工,并违规收取41名劳务人员服务费或押金99.8万元。事发后,威海市商务局多次要求威海市某银行履行保函义务,支付劳务人员服务费或押金99.8万元,但该银行均以此服务费或押金是违规收取的,拒绝兑付。威海市商务局通过诉讼解决,并由市司法局指派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接手此案后,所主任带队选派精干律师进行分析研判,找准案件争议焦点所在,即银行出具的该份保函的性质,以及银行是否有权对付款情况进行实际审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该保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第三条之规定“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属于独立保函,银行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无权对付款请求进行实质审查。此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威海市商务局的诉讼请求,有力地维护了出国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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