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年9月29日上午9时
地点: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一、宣读会议纪律
二、审判长宣布案件受理以及合议庭组 成 人员情况
三、审判长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
四、管理人作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五、管理人公布债权审查规则、债权表,交由债权人会议核查
六、债权人核查债权
七、评估机构公布评估结果
八、管理人作关于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报告
九、管理人推荐债权人会议主席、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十三、合议庭、管理人、评估机构回答债权人的书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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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纪律
1、维护会场秩序,保持肃静,开会期间不得随意走动。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债权人会议的行为。
3、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如需提问可在会议结束后向管理人单独提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摄像。
5、为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请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6、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
7、对会议活动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结束以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8、对于违反会议纪律的,审判长可予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会场,罚款或拘留。对于严重扰乱会场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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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三、债权人会议的出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4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5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四、债权人的表决权
《中华人名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即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5条规定:
本法第61条第1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即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61条第1款第(十)项所列事项即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6条规定: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即涉及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事项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即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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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案债权审查规则
2018年7月27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威海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鲁10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金属威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鲁10民辖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做出(2018)鲁1002破1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金属威海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债权审查规则,并依此规则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
一、各类债权通用的基本审查规则
1、债权人须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仅对书面申报债权予以审查。
2、债权人申报债权必须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9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凡证据不足,并且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或审计报告中没有记载的,不予确认债权。审计报告虽有记载但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发生事实或证据相矛盾,或申报的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相矛盾的,暂不予确认。债权若为已经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确认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确认,但依法可以撤销的除外。
3、申报债权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尚未审结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7条、59条规定,对该申报债权暂不予确认,待诉讼或仲裁审结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进行确认。
4、管理人主动审查申报债权的诉讼时效与申请执行时效。凡申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效,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的,不予确认债权。
5、债权人申报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的,计算期限截至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之日(2018年7月27日)。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 调 查 取 证 力度,查明事实真相。”根据该通知规定,债权人申报借款债权,必须向管理人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如未向管理人提供全面、完整的债权及交付凭证,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中,对相应债权额暂不予认定,待管理人进一步审查确认。
7、已经司法或仲裁程序确认的债权,债权人申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依据该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不能证明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不予计算。
8、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凡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区分具体期间,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期间遇利率调整的,分段进行计算。一年的时间按照365天计算,一个月的时间按照30天计算。
10、汇率折算暂以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日(2018年7月27日)的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
11、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若依此计算的违约金过高(高出实际损失的1.3倍为过高。实际损失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日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调整为实际损失的1.3倍。
1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申报债权的,按其实际代替清偿金额予以确认;尚未代替清偿债务且主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主债权人明确放弃申报债权的,确认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申报的债权。
13、申报债权中包含诉讼费、仲裁费等诉讼或仲裁费用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额予以确认。
1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被撤销后,债权人应返还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债务人应返还债权人已支付的价款,该价款应债权人的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15、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而没有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视为放弃,暂对其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审查,但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优先受偿权。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
16、债务人为主债务人,并且同时提供财产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申报优先受偿权的,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3项规定,首先确认债权人对特定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权实现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自动转为普通债权。
17、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债权人未提出抵消主张的,管理人不予抵消,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8、本规则未尽事宜,由管理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二、几类债权适用的特殊审查规则
(一)关于税款债权的审查规则
1、税款债权按照债务人财务记载或审计报告确认金额或税务机构申报的金额确认,三者金额不符的,管理人审查后综合确认。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债务人在破产清算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确认为普通债权。
(二)职工债权的调查和审查原则
1、债务人的职工身份由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的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予以确认。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作为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该职工债权。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计算,经济补偿按职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职工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职工在债务人处工作的年限,以债务人提供的职工名册、入职信息等资料为准;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职工债权若为已经司法或劳动仲裁程序确认的,无论债务人财务如何记载或审计报告如何确认,均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确认,但债务人依法可以撤销的除外。
三、关于补充申报债权的说明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费、调查费、交通费、食宿费),由补充申报债权人承担。
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债权表(截止日期2018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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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益债务: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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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债权表(截止日期2018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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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债权 |
序号 |
债权人 |
申报金额 |
认定金额 |
备注 |
1 |
横琴润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共计:109952639.46 |
共计:109952639.46 |
(2016)鲁10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10执205号执行裁定书 |
本金:79300000.00 |
本金:79300000.00 |
利息:30205145.46 |
利息:30205145.46 |
案件受理费:447494.00 |
案件受理费:44749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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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共计:137971427.56 |
共计:137971427.56 |
依据(2015)威商初字第128号、(2015)威商初字第127号、(2014)威商初字第73号、(2014)威商初字第70号、(2014)威商初字第71号、(2018)鲁01执监4号、(2017)鲁10执恢20号之四认定 |
本金:82948159.15 |
本金:82948159.15 |
利息:55023268.41 |
利息:55023268.41 |
3 |
威海市环翠区金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共计:29680875.00 |
共计:29680875.00 |
依据(2016)环翠人调字480号、(2016)鲁1002民特381号认定 |
本金:15000000.00 |
本金:15000000.00 |
利息:13329000.00 |
利息:13329000.00 |
迟延履行金:1351875.00 |
迟延履行金:1351875.00 |
4 |
曹磊 |
共计:118391914.55 |
共计:76240714.55 |
依据(2014)威民二初字第21号认定 |
本金:52000000.00 |
本金:52000000.00 |
利息:53664000.00 |
利息:11512800.00 |
迟延履行金:12377052.55 |
迟延履行金:12377052.55 |
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350862.00 |
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3508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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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
395996856.6 |
3538456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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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债权表(截止日期2018年9月29日) |
三、职工债权(欠缴社保) |
序号 |
债权人 |
欠缴社保(元) |
认定金额(元) |
备注 |
1 |
邴宾宾 |
6373.9 |
6373.9 |
(2015)威临区劳调字第150-6号 |
2 |
宋盼飞 |
6373.89 |
6373.89 |
(2015)威临区劳调字第150-7号 |
3 |
桑路明 |
6373.89 |
6373.89 |
(2015)威临区劳调字第149-3号 |
4 |
张慎军 |
6704.36 |
6704.36 |
(2015)威临区劳调字第150-4号 |
5 |
刘本富 |
6672.48 |
6672.48 |
依据(2015)威临区劳调字第150-1号认定 |
6 |
鞠洪刚 |
6373.89 |
6373.89 |
依据(2015)威临区劳调字第149-1号认定 |
7 |
赵士伟 |
6373.89 |
6373.89 |
依据(2015)威环劳执字第361号认定 |
8 |
秦永刚 |
6373.89 |
6373.89 |
依据(2015)威临区劳调字第149-5号认定 |
9 |
孙华永 |
6373.89 |
6373.89 |
依据(2015)威环执字第370号认定 |
10 |
于福海 |
6373.89 |
6373.89 |
依据(2015)威环劳执字第369号认定 |
11 |
周明伟 |
6373.89 |
6373.89 |
暂予认定 |
12 |
葛现民 |
6704.36 |
6704.36 |
暂予认定 |
13 |
孙彬彬 |
6704.36 |
6704.36 |
暂予认定 |
14 |
李庆祝 |
5556.49 |
5556.49 |
暂予认定 |
15 |
袁建华 |
6373.89 |
6373.89 |
暂予认定 |
共计 |
96080.96 |
9608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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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债权表(截止日期2018年9月29日) |
四、普通债权 |
序号 |
债权人 |
申报金额 |
认定金额 |
备注 |
1 |
蓬莱海达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
共计:224566.16 |
共计:224566.16 |
依据(2017)鲁100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 |
本金:224566.16 |
本金:224566.16 |
2 |
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共计:7652052.67 |
共计:7652052.67 |
依据(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认定 |
本金:5000000.00 |
本金:5000000.00 |
利息:2356666.67 |
利息:2356666.67 |
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违约金:295386.00 |
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违约金:295386.00 |
3 |
福建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 |
共计:7293376.61 |
共计:7293376.61 |
依据(2014)南民初字260、2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
本金:5867926.79 |
本金:5867926.79 |
利息:1425449.82 |
利息:1425449.82 |
4 |
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 |
共计:10010853.28 |
共计:9650044.70 |
依据(2016)鲁100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
本金:7200861.85 |
本金:7139087.85 |
利息:2809991.43 |
利息:1388522.87 |
诉讼费:61774.00 |
迟延履行金:106068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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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61774.00 |
5 |
台州阳春机电有限公司 |
共计:1638085.47 |
共计:1638085.47 |
依据(2016)鲁1002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
本金:1315919.198 |
本金:1315919.198 |
利息:322166.27 |
利息:322166.27 |
6 |
威海广源贸易有限公司 |
共计:497140.00 |
共计:222856.60 |
依据(2014)威环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
本金:157140.00 |
本金:157140.00 |
利息:340000.00 |
利息:2916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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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36546.84 |
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共计:31447900.00 |
共计:31361067.12 |
依据(2015)杭上商初字第447号、(2016)浙0102执1109号之二认定 |
本金:20000000.00 |
本金:20000000.00 |
利息:8238400.00 |
利息:8151567.12 |
迟延履行金:3209500.00 |
迟延履行金:3209500.00 |
8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
共计:45270789.35 |
共计:45270789.35 |
依据(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16号、(2016)浙01执257号认定 |
本金:30000000.00 |
本金:30000000.00 |
利息:15270789.35 |
利息:15270789.35 |
9 |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共计:10163668.69 |
共计:10163668.69 |
依据(2015)威商初字第128号、(2015)威商初字第127号、(2014)威商初字第73号、(2014)威商初字第70号、(2014)威商初字第71号、(2018)鲁01执监4号、(2017)鲁10执恢20号之四认定 |
本金:5613969.59 |
本金:5613969.59 |
利息:4222817.10 |
利息:4222817.10 |
诉讼费:326882.00 |
诉讼费:326882.00 |
10 |
威海市环翠区金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共计:7866475.00 |
共计:7866475.00 |
依据(2016)环翠人调字481号认定 |
本金:3800000.00 |
本金:3800000.00 |
利息:3724000.00 |
利息:3724000.00 |
迟延履行金:342475.00 |
迟延履行金:342475.00 |
|
|
11 |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共计:30634678.91 |
共计:30634678.91 |
依据(2017)鲁1002民初2830号认定 |
本金:20000000.00 |
本金:20000000.00 |
利息:10634678.91 |
利息:10634678.91 |
12 |
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共计:2479938.43 |
共计:651134.23 |
依据(2014)威环商初字第496号、(2018)鲁1002执恢54号认定 |
本金:1937014.40 |
本金:604014.40 |
利息:542924.03 |
利息:2217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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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24945.79 |
13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共计:14375403.00 |
共计:14375403.00 |
依据(2014)杭余商外初字第83号、(2015)杭余执民字第1943号之一 |
本金:11110000.00 |
本金:11110000.00 |
利息:3265403.00 |
利息:3265403.00 |
|
|
共计 |
169554927.6 |
167004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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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债务人、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在会议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异议人。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未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在管理人向债权人送达或者在网站上公布债权表后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3、债权异议期满,若债权人或债务人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