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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问的答复
      威海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现将会议有关书面提问答复如下:
 
问题一:债务何时清偿及清偿金额问题。
提问人:李情情、董淑萍
答复:根据法院裁定,目前老船长公司尚处在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尚未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形成后还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确认,届时老船长公司的债务清偿等问题将按照确认后的重整计划执行。若最终无法形成有效的重整计划,则由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将提请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债权人具体清偿比例将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
 
问题二:职工工资债权何时清偿及清偿金额问题、优先性问题。
提问人:程一艳、姜秀海、李明、钟文曜、王剑忠、王建阳
答复:职工工资债权何时清偿及清偿金额问题同问题一回复。根据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另外,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问题三:关于债权认定的问题。
提问人:李广栋、汪孝明、单盛
答复:债权未认定部分需自行补充证据,对管理人认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债权是否起诉与债权的清偿顺序无关。
 
问题四:在青岛海事法院登记优先债权的船员工资问题。
提问人:姜志新、刘玉翠、邢海涛、于树参、刘海燕
答复:已在青岛海事法院登记优先债权的船员,如能在青岛海事法院分配程序中受偿,破产程序中就不再认定。该部分船员工资具体分配时间、程序,需跟青岛海事法院进行沟通。
 
问题五:职工债权暂不认定问题。
提问人:孙凯、梁玉周
答复:管理人会根据职工提交证据;调查债务人会计、法定代表人;与审计所配合查询企业账簿、银行流水等形式确定欠发工资起止时间、欠发数额,以上确定后可认定。
 
问题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提问人:周明涌
答复:依据《民法总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截止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按照三年的诉讼时效计算;截止2017年10月1日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上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需提供证据证明。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问题七:关于对债权表上的债权记载有异议问题。
提问人:烟台顺捷公司
答复:对于债权表上的债权记载有异议,应在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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