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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燕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问答复
      威海燕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现将会议有关书面提问答复如下:
 
问题一:2019年申报的税款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提问人:经区税务局
答复: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对燕飞公司拍卖资产享有担保优先债权,拍卖款项现已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故燕飞公司已无财产可清偿共益债务。
 
问题二:确认无误的债权按何种方式进行分配?
提问人:刘胜状
答复:根据破产法第109条、1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为:1、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债权的权利人,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现管理人从环翠区法院处接管的拍卖款(扣除评估费、执行费、税款后),不足以清偿担保权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的担保优先债权。
 
问题三:宋文平为何不参加会议?
提问人:刘胜状
答复:自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连续多次与燕飞公司实际负责人宋文平联系,并申请经区法院要求宋文平交接公司印章、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书,但宋文平一直拒不交接,拒绝与管理人沟通燕飞公司相关情况,且拒不配合法院、管理人参与破产清算工作。
 
问题四:款项由宋文平指定打到宋文波账户转交给他,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提问人:刘胜状
答复:需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实际借款人为燕飞公司。
问题五:与燕飞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电梯款未收回时,电梯设备仍属于我公司,现燕飞公司破产电梯款未付,设备是否属于我公司?
提问人:威海云峰电梯有限公司
答复:电梯系安装在燕飞公司房屋内的设备,燕飞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于法院受理燕飞公司破产清算前(2018年7月8日)拍卖成交,2018年7月16日环翠区法院作出(2018)鲁1002执恢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财产财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自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上述财产权利已不属于燕飞公司,管理人无权对债权人所提出的电梯所有权归属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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