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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力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提问的答复
      威海力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于2019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现将会议有关书面提问答复如下:
 
问题一:刘祖林300万注册资本金的刑事责任追缴及刘丽180万注册资本金追缴问题。
提问人:孙小霞、马振峰(职工垫资)
答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力通公司并不属于法定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27类公司之一,又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刘祖林、刘丽验资后又将注册资本金退还给中介机构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刑事犯罪。刘丽180万注册资本金待判决生效后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另外,职工垫资部分已清偿完毕,不再参与分配。
 
问题二:力通出资建造厂房,挂在永崮户头上,下一步怎么办?处理后我们是否参加分配?
提问人:张学成、丛树志(威海市繁荣机械厂)
答复:该事实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决((2018)鲁10民终1931号)确认,即永崮公司共拖欠力通公司各种往来款约1000万元,力通公司将对永崮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中的630.419万元转让给郭景哲,力通公司对永崮公司的债权也相应减少到369.581万元。该债权管理人已向永崮公司申报债权,如果该债权能得到分配,管理人将及时按比例分配给力通公司债权人。
 
问题三: 第一次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至于错过申报债权,要求把上一次债权申报所发的款给我们补上。
提问人: 李世强(环翠区常胜装卸队)
答复: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您方在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才申报债权,管理人不再对您方进行补充分配。且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已穷尽债权申报通知义务。
 
问题四: 尽快解决!
提问人:梁友
答复:管理人在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上已对破产工作进程安排向债权人会议进行了汇报,管理人将依法依规推进破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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